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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月前,市民孟先生家中不幸被盗,孟先生认为窃案的发生是因为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于是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日前,相城区法院驳回孟先生诉请。
孟先生家住相城区区车墩镇一小区内,今年3月,孟先生下班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孟先生立即使用小区物业安装的报警系统通知保安,没想到长久不用的报警系统出现故障,他只好拨打110报案。案发后,孟先生仔细查看房屋周围发现,房屋西墙邻近通道狭长,且无任何监控设施,使得案发后无法查寻窃者踪迹。孟先生认为,窃案发生是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物业公司称其与孟先生之间建立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是财产保管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中保安服务仅是指维护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安全防范活动。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合理地使用了安全防范设备,对盗窃行为的发生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孟先生诉称的损失是他人盗窃行为造成的,盗窃具有秘密性和不稳定性,物业公司不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苏州市房地产权证、班长交接班记录表、监控设备检查记录表、安保员巡逻签到表等证据。
法院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物业服务单位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物业公司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安保职责,包括小区门岗全天候安排保安值班,小区内保安日常巡防、交接班有记录,保持机房设施有专人监控和正常运行,所以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安保义务。孟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未尽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依据不足。此外,孟先生家中被盗,具有突发性和秘密性,属于治安或刑事范围,已超出了物业公司保安的职责范围,其因失窃而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